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6〕125号
根据《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中科发[2008]14号)。
组建市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技术研究开发工作,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试制和检测的设备、设施,产品在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优势;
(三)企业经营运作正常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每年实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少于年销售额的3%,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列入企业年度预算,并设立专门的财会账目;
(五)企业内全职研究开发人员达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20%,中级职称人员(或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40%;
(六)企业内部已建立了较好的运营机制,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质量认证标准;
(七)企业对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制定了明确的开发规划和目标,并能积极组织实施;
(八)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并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填写《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申请书》(一式三份)
常年受理
1、审批单位名称:中山市科技局;
2、申报材料审核部门:综合计划科
(下载地址:中山科技网)